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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深圳市2020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 分类: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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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0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21〕3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9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20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2018、2019年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报备的截图(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也需提供相应凭证)。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八)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三、申报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及用人单位必须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选择“专技人才”的“组织市属评委会开展评审并核准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事项,点“在线申办”后进入申办页面。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评审申报,用人单位登录该平台申请单位用户,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审核、公示材料上传、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等。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
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个人用户提交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至2月9日,申报人尽量于1月31日24时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用人单位审核,2月9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将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24时前。
申报系统于2021年1月15日零时起开放。
(一)个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注册并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结构化评分表(详见附件3、附件4)、自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为更好地按注册地受理申报,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选择评委会和区域,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在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包括: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单位基本情况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扫描件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情况等。
3.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其中,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为获现职称以来的)。其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审查后,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20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2020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公示,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四)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建议用人单位在截止日前尽早完成审核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
(五)材料受理。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网上直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缴纳评审费用。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1年3月5日24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本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认定正高级人员每人78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七)评审程序。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独立性,评委会按照附件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开展工作,采取工作交叉复合、结构化评分与面试评审双结合以及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坚持关键节点全随机抽签和全过程纪检监督等举措,保障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评审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710房,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7、83938020)。
(二)为了加强我市各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各单位高级会计申报资料按辖区由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2020年度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进行试点),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组织复核和评审。
(三)按照深人社发〔2018〕87号文要求,评审工作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
2.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3.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4.2020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doc附件2: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doc附件3: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空白).pdf附件4: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空白).pdf附件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docx
附件1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培育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第六条 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现行转系列评审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1年。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及其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属于本单位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加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负责人主管的会计、财务工作,或主持(指导)的县(区)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在参加制定与编写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项目等。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等2项以上。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申报者撰写的总字数不少于2万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或参与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
第二十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参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经历。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0年以上。
3.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或(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和)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12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创新等方面,或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2.主持(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4.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或者主持(参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6.能表明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3项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本以上,申报者撰写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报告4项以上。
(4)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认定其为正高级会计师:
1.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第二十一条高级会计师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1.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2.所主持的项目获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3.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4.获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和《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一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统计师等中级职称,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职业资格。
2.会计或相关专业,是指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信贷分析、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
5.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
6.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7.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8.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9.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10.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1.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包括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相关专业学会(或协会),例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例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视同省级专业学会。评委会可根据专业水平、学术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认可的专业学会(或协会)。
12.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财政厅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13.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14.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5.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6.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7.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央各部委、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18.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又称会计硕士(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简称MPAcc),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种专业学位。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附件2
2020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须通过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选择“专技人才”的“组织市属评委会开展评审并核准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事项,点“在线申办”后进入申报页面。申报注意事项:
一、系统登录地址与用户帐号
(一)系统运行环境
关于您的电脑和浏览器兼容性问题:
1.建议使用win7以上操作系统,谷歌Chrome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如使用其他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可能会有兼容性问题。
2.申报系统需要以PDF格式输出报表,请安装PDF官方软件。
(二)系统操作指引
申报人请认真阅读本文并自行查阅系统操作手册,如不能解决,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
1.业务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83938957、83938020
2.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8892919。
(三)个人和单位用户注册地址
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深圳市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使用,如果已注册其中一种,则可直接登录一体化系统。如未注册,须先注册用户。如果已经注册,但是忘记用户名或密码,应在申请注册的系统中进行找回。
深圳市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注册地址:
https://sipub.sz.gov.cn/suum/goLoginNew.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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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信息及材料是反映申报人情况的重要素材,是评审专家评判(含结构化定量评分及定性评价)申报人是否满足申报职称条件的重要依据。各申报人务必按要求,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规范的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一)填写业务申报信息
申报人需按照系统提示、系统操作手册(登录申报系统后在网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及本通知通过申报系统补充“基本信息”、填写“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专业行业组织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信息”“申报的职称信息”“国内外进修情况”“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业绩成果—项目情况”(含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业绩成果—获奖情况”“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技术分析报告等”“学术成果—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个人自我评价”“工作负面情况说明”等内容,结合自身情况,非必填项可不填。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1.“申报的职称信息”中的“申报类型”根据申报人情况可选择“普通申报”“破格申报”“转系列(专业)申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选择“破格申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需上传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或获得相应人才资格的凭证。其他破格申报类型,需上传《广东省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
2.本次申报按注册地进行受理,申报人在“申报的职称信息”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选择评委会和区域,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3.“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仅需上传2020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其中,参加会计相关考试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 “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填写考试开始、结束时间,学习内容填写具体考试科目;发表论文、出版书籍、承担课题等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填论文、书籍、课题相应的开始、结束时间(发表、出版时间等),学习内容填写“论文撰写”“书籍出版”“课题承担”等;通过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填写“在线学习”即可 。所有继续教育类型的“1学分”视同为“1学时”。该部分内容为自主申报,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以申报人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完成继续教育报备为准(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以相应凭证为准)。
4.“业绩成果—项目情况”(含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业绩成果—获奖情况”“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技术分析报告等”“学术成果—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内容只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如,申报高级会计师的,只填写自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或按规定视同中级会计师职称资质以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相关信息),非该时间段的以及与从事本专业无关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请勿填写(如,所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等开始时间须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后,结束时间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填报的项目都须是投产、运用或结题的,未按要求填写的不予受理)。
5.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业绩成果、研究成果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业绩成果—项目情况”(含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业绩成果—获奖情况”“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技术分析报告等”“学术成果—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各项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6.“业绩成果—项目情况”中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为必填项,主要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业绩,原则上需与“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中列举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需申报人结合自身专业技术工作情况逐项认真填写。
7.“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技术分析报告等”填报论文情况时需注意: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可提交(包括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等)。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等网站收录的,需填写论文网址。
8.“个人自我评价”中“自评认为具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自评认为具备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条件”的填写,需申报人对照本通知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关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条件的描述(第五章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章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结合自身情况填写具体项(如“第十七条第1项”、“第十八条第2项”,单个方面可填写多项)
9.“申报下一环节信息”填写。个人选择业务申报去向及所报送单位。报送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系统获取不到社保缴交单位,或是业务需要报送给其他单位,则需要联系单位将申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加入到单位的人员列表中(通过单位用户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单位在人员管理“导入模板”中下载模板,然后在“人员导入”中导入人员信息。如果业务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一致则无需导入)。
(二)事项材料上传
1.个人照片上传,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请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大一寸电子证件照,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像素不小于128×180。
2. 同时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需在“证书、证明材料”附件上传时一并上传同时申报职称的或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扫描件。
3. “业绩成果—项目情况”(含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项目)“业绩成果—获奖情况”“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技术分析报告等”“学术成果—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等附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每份需上传的资料应先由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核对后,审核人需在上传的资料上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申报人进行彩色扫描(PDF格式)及上传(要求同步上传其他文档的还需上传相应文档),每个附件大小不超过10M,较大文件可分割为多个附件上传,注意文件名需与填报的材料信息相对应,同一材料多个附件请在文件名中体现关联,并用序号区别,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按每个证明材料的内容逐一命名,如个人信用报告、继续教育报备截图等。
4.“业绩成果—专业技术工作项目材料”附件上传时,需扫描上传专业技术工作项目成果以及体现申报人所做工作的相关材料。比如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为“主导公司上市”,附件上传时需提交“负责公司上市人员名单”(在名单中标出自己姓名)、组织(参与)相关会议的材料(含照片)、公司上市工作自己准备的相关材料汇编等。
5.“业绩成果-课题项目材料”附件上传时,需扫描上传核心成果及项目立项、验收、体现课题或报告级别、申报人排名、申报人所做主要工作等材料。
6.“学术成果-论文及专著、译著、编著”附件上传时,论文需扫描上传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全文、封底以及期刊是否属于核心期刊的凭证(建议通过知网,网址http://navi.cnki.net/knavi/JournalDetail?pcode=CJFD&pykm=JSZG获取期刊是否属于核心期刊的信息,提交查询结果截图),并用彩笔在目录中勾出本人所著论文。著作需扫描上传封面、核心成果(包括个人编著或撰写的主要内容。全书都为个人编著或撰写的,上传目录及最能体现自己专业水平的两个章节全部内容)、体现申报人排名、申报人所做工作等材料。单个成果(一篇论文、一个著作等)需扫描为一份PDF材料。
7.“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内)”附件上传时应直接上传报告,该报告需申报人描述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情况,尽量量化相关业绩,列出详细数据,体现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方法,解决了什么问题,取得了怎样的成效。报告中描述的个人主要技术工作业绩原则上需在“专业技术工作项目”的附件中体现。 如以前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本次评审应有新材料或新业绩,并在报告中做第一条报告。
8.“申报人单位情况表” 附件上传时,须在申报系统中下载空表填写盖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9.“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附件上传时,需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样表,参照样表填写自评分及得分理由概述后上传(须同时上传PDF扫描件及excel表格)。
10.“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附件上传时,需严格对照结构化评分表,涉及自评得分的,逐一上传除已在申报系统上传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根据《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我市对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记录。申报人员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 (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 查询打印本人的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
(2)高级会计师笔试成绩材料。申报人员需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网址http://kzp.mof.gov.cn/)截取显示高级会计师笔试成绩的网页截图并上传。
(3)任现职务的相关凭证。主要包括任职文件等任职相关的原始资料(临时开具的任职证明原则上不予认可)。
(4)各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登记表等考核材料。提交近5年考核情况资料(一般为《考核表》等原始考核材料,临时开具的考核证明原则上不予认可,如考核表等考核资料不能直接反映是否为“优秀”,则需要考核单位出具考核定级的说明,该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取得现资格不满5年的需提供任现资格以来的考核资料。
(5)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报备凭证。申报人员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 (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 截取完成继续教育报备的网页截图并上传(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上传相应凭证)。
(6)近三年参加会计及相关专业线下脱产培训连续5天以上的凭证。主要指任现专业技术资格来能体现该项内容的结业证书等原始材料(临时开具的培训证明原则上不予认可)。
(7)资格证书。申报人获得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扫描件。
(8)社会影响凭证。包括任现专业技术资格来的“入选专家库成员凭证”“担任理事监事凭证”“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凭证”“反馈意见并采纳凭证”。其中,“反馈意见并采纳凭证”主要指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政府部门相关会计相关制度法规意见征求中反馈意见并被采纳的凭证。
(9)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的凭证,上传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入选、毕业相应培养工程的凭证。
(10)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援疆、援藏”的凭证、“连续一年以上专项扶贫工作”的凭证。
(三)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1年3月5日24时以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本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认定正高级人员每人78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专此说明。
附件5
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
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公平性、严谨性和独立性,严肃评审纪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审前期阶段
(一)发布通知。由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人社部门文件规定和评审工作实际拟文发布。
(二)受理申报。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由各区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核受理并核实自评分(2020年度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进行试点),受理后进行多人交叉复审,发现申报材料不足时及时通知申报人补充。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做好相关统筹安排。
(三)材料整理。由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随机分组,同单位或同行业人员可以安排在同一组。
(四)评委抽签。由深圳市财政局机关纪委、财政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要求进行专家抽签,并按抽签顺序先后通知到会。评委会办公室不参与。
二、材料及面试评审阶段
专业组评审工作由材料评审、面试命题及面试评审两部分组成,由监督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一)专家分组。由监督部门组织抽签,按照抽签结果每三位专家一组。每位专家独立评审、打分。会议不印发评委名单,各组不得抄录、拍照参评人员名单,有关评审工作的信息、情况均不得对任何人透露。
(二)材料评审、结构化评分及面试命题。每组评委通过评审系统对参评人申报材料进行审阅,两天内每位评委须完成对本组全部材料的评阅工作,并完成申报人结构化评分。评委须全面了解参评人的情况,特别是参评人基本情况(个人情况、单位情况)、履历和经历、学术水平(课题、报告、著作、论文)、业绩成果(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等,并对申报材料的专业水平和真实性进行审阅。三位评委从三个方向出面试题:一是结合参评人主要工作围绕论文著作内容出题,考察学术水平;二是结合参评人主要业绩围绕实操出题,考察工作能力;三是结合参评人主要工作围绕单位全局管理出题,考察管理思维。
(三)面试评审。参评人的面试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和三道面试题目,正高面试时间为25分钟,副高面试时间为15分钟。最后,面试评委综合参评人申报材料情况及面试表现,从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综合面试表现四个方面按20:30:30:20打分,总分100分。评委需预先准备《高级会计师评审面试评分表》,顶端用于书写问题(三个方面各一题),底端用于书写面试分数和推荐意见,其余页面用于记录面试过程中的亮点和不足。评委须在面试评分表下面签名。
面试当天评委携带《高级会计师评审面试评分表》进入会议室,及时通过评审系统了解参评人情况。由监督员对每个面试人通过三次抽签分别抽出三道面试题,由出题人发问,三位评委背对背评分,以平均分作为该参评人面试分数。
(四)评分抄录。面试工作结束后,评委应配合工作人员整理、清点工作底稿。评委评分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抄录、监督部门复核并签字确认。评分结果一式两份,监督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各存一份。
三、评委会表决阶段
评委会表决会议由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一)评分汇总。评委会办公室汇总申报人情况和前期结构化评分、面试评分情况,按结构化评分、面试评分各占50%标准计算申报人总得分,编印申报人资料册,准备评委会评审资料。
(二)集中评阅。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专家对申报人资料和汇总情况进行审阅、评议。
(三)无记名表决。评阅结束后,由评委对申报人进行无记名表决,由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监督人员、评委现场进行监督唱票。
(四)当场确认结果。统计结果按照“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人数2/3以上的即为通过”的标准,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全体参会评委签名确认(该签名确认结果表一式两份,纪检监督和评委会办公室各存一份)。
四、评审后期阶段
(一)结果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上报核准。评委会办公室将公示通过人员名单上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五、评审工作纪律
(一)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委会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委会工作安排;
(二)不对外泄露评审会和评审组委员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三)不接受参评人赠送钱物或各类有价证券;
(四)不为参评人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
(五)不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各种方式为参评人拉票;
(六)不得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
(七)不为参评人打听和传播评审工作信息。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工作情况的查询,不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
(八)评委库委员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是评审工作的普通一员,不得有干预评审工作的言论和行为;
(九)不得有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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